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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省常兴精密磨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6
地址:漯河市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伟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常兴精密磨具设备有限公司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2022年9月23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不能提供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主要生产设施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亮证照片、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122环罚告字〔2022〕3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2年 10月17日,河南省常兴精密磨具设备有限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修订)》,符合减轻条件,建议对该企业减轻20%罚款,罚款金额为67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6700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不能提供治污设施运行记录、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仟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